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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杨凌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的通知

2018年10月13日  点击:[]

为深化现代农业职业教育改革,加快建立现代农业职业教育体系,实现我省乃至西北地区涉农职业教育和经济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推动陕西省乃至西北地区涉农职业教育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的发展道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教职成[2015]4号)、《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等文件精神,依托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独特优势,充分发挥职业教育为区域经济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服务作用,进一步强化职业教育内涵建设,承担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的国家使命,服务西北地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经农业部、教育部同意,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组建中国杨凌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维护集团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集团名称:中国杨凌现代农业职业教育集团(简称中国杨凌职教集团),其英文名称为:China YangLing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 of Modern Agriculture.

第二条集团性质: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平等互利为基础,以校企合作、校政合作、校校合作为重点,以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平等原则组成的非盈利性的职业教育联合体,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集团成员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与运营体制不变,人事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不改变成员单位的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集团宗旨:通过合作共建,整合、优化、共享集团内部资源,形成整体优势,增强集团服务职业教育的总体实力;以产教融合、工学结合为核心内容,以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业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协作为主要形式,形成多层次、跨行业、多元化的职教发展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集团服务发展能力,扩大集团影响,提升职业教育综合竞争力,打造与西北地区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农业职教集团品牌。

第四条运行机制:集团全力推行平等、合作、诚信、创新、共赢的行为准则,实行理事会制。

第五条主管部门:集团的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地点设在杨凌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第六条工作目标

肩负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的国家使命,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为途径,以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目的,实现职业教育和市场需求的无缝对接。通过加强政府、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等单位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实现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创新;通过校企之间资源的集成和共享,促进集团服务发展模式创新;通过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促进中国杨凌职教集团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通过深层次、多元化的合作办学,为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及新型职业农民。

第七条工作任务

1.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技术技能人才系统培养机制创新为重点,不断完善集团内部治理结构,激发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创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的体制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

2.重点服务西北地区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主动适应三农发展、产业升级、结构调整等宏观产业政策,提升服务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

3. 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加强校际之间、校企之间不同层次的交流与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共享信息资源;探索合作办学新模式。推动校企紧密合作,加强“订单”培养、“定向”培养和“现代学徒制试点”等工作,探索新型、深层校企合作新模式。

4.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集团内职业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发挥“互联网+”和现代信息技术优势开展教育教学方法改革,探索集团内职业院校学生和企业从业人员泛在、移动个性化学习需求,探索集团内职业院校之间学分互认机制,满足职业院校学生多元化学习需求。

5. 利用集团优势共同建设校企实训基地,积极探索建立集团校企共建共享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训基地,逐步完善“厂中校”、“校中厂”的合作模式,探索校企共育人才的体制和机制。

6. 搭建集团内院校创新创业教育平台,探索构建融专业教育教学与教学内容改革为一体的创新创业课程体系;利用政府创业资源,引导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培养具有创新思维、创业精神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7.围绕“一路一带”战略,组织集团成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集团的国际影响力。

8. 联合开展人才需求市场调查,协调招生、就业、对口升学等涉及成员单位发展的事项,开展招生、就业等方面的合作。

9. 定期、不定期举办“西北农林水高职教育发展峰会(以下简称西北高职峰会)”、“校企合作对话峰会”和“中高职衔接对话峰会”等围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开专题研讨活动。

第三章西北农林水高职教育发展峰会

第八条“西北农林水高职教育发展峰会(简称“西北高职峰会”)是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甘肃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职业技术学院、青海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甘肃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等7所高职院校共同发起,西北五省20多所高职院校共同参加的涉农职业院校交流平台。

第九条西北高职峰会的宗旨是:围绕“交流、合作、创新、发展”的主题,旨在为西北地区涉农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搭建一个“沟通交流、互鉴互学、协同发展”的平台,共同交流、研讨、破解农业高职院校在创新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推动我国西北地区农业类高职教育创新发展。

第十条峰会实行主席轮值制,设立秘书处。每届轮值主席由上届轮值主席提名,经峰会全体成员单位表决通过后,轮值主席单位组建当届峰会组委会等机构,开展峰会相应工作。秘书处设在杨凌职业技术学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峰会发起院校中指派1名处级干部担任。

第十一条“西北高职峰会”是集团开展工作的重要平台。峰会聚焦农牧、林业、水利类高职院校的教学改革、院校管理、科学研究、校企合作、社会服务、质量保证、党建思政、国际合作、后勤保障等各领域,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交流和专题研讨活动。

第四章校企合作对话峰会

第十二条在集团领导下,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下属分院(部门)具体牵头负责,集团内各成员单位按照行业、专业类群为单位定期、不定期举办主要围绕专业建设开展“校企合作对话峰会”。

第十三条校企合作对话峰会主要以推进职业教育创新、实施全方位开放发展为目标,以行业为依托,以企业和学校为主体,探索实践校企紧密型深度合作的各种模式,促进产学研结合,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

第十四条各校企合作对话峰会主要结合专业类群实际情况,围绕人才培养、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招生就业、师资培养、员工培训等主题制定校企合作对话峰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送集团备案,择机开展工作。

第五章中高职衔接对话峰会

第十五条在集团领导下,组织集团内高职院校和中职院校参加,定期、不定期举办的中高职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十六条中高职衔接对话峰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增强职业教育支撑产业发展的能力,实现职业教育创新发展。

第十七条中高职衔接对话峰会主要围绕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中高职专业一体化建设、职业能力分段培养、课程资源建设、学分互认、学生学历提升与终身学习等专题开展合作与研讨活动。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集团在陕西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在陕西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和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集团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及秘书处。理事会成员由集团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由集团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集团实行双理事长制,分别由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和行业龙头企业担任。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集团由各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具有加入集团的意愿,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愿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及企业均可申请参加,集团欢迎政府管理部门加盟。

第二十条单位加入集团的程序

1.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表(见附件);

2.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七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如有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定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是集团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成员;

3.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4.制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5.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大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大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向理事大会提交职业教育发展的有关议案;

4.审议通过会员单位的加入或退出;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6.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秘书处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处理集团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杨凌职业技术学院。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落实集团年度工作方案;

2.负责会议筹办,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负责集团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做好集团内外联络作;

4.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不定期举办校企联谊会;

5.收集、发布农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协调成员单位的招生、就业工作;

6.负责集团的经费使用;

7.负责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一)集团成员单位的权利

1.集团成员单位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权和决策权,有集团各项活动的知情权与参与权,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利和监督权;

2.集团学校成员单位根据自身需要,有向集团提出在教育教学、招生实习、就业、师资培训、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的权利;

3.集团牵头院校有组织各集团单位落实集团宗旨,拟订集团年度工作计划,完成集团年度工作任务的领导权;

4.集团企业成员单位有优先招聘集团学校在校学生实习和就业的权利;有向集团提出培训员工、借用学校场地开展各类竞技活动的权利;有参与学校课程设置、教育教学研讨的权利;有委托成员学校定向招生、培养员工的权利;

5.成员单位有通过集团免费中介,发布业务信息、宣传企业产品的权利;

6. 集团成员单位有申请退出权力。

(二)集团成员单位的义务

1.集团成员单位有义务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年度工作计划;执行集团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通报本单位有关情况;

2.集团成员有义务向集团提供农业生产经营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3.集团企业成员单位有义务给集团成员提供市场信息、实训基地和就业需求,为专业教师挂职锻炼、学生参观学习提供机会,并根据成员校的需要开设专题讲座;

4.集团成员应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受集团理事会的委托,有权召集“专业指导委员会”、“就业指导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创新创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决定“职教论坛”的开展形式;

3.在办学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4.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供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派遣实习生,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5.优先接受成员企业向学校派遣的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到校任教。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根据企业的要求,深化教学改革,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为企业培养具有较高职业能力的合格毕业生;

3.学校培训基地、教学设施、师资与企业共享,为企业培训职工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

4.建立人才供求信息平台,按照企业的要求培养和选送优秀毕业生;

5.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教学、管理、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6.应集团成员的要求,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

第二十八条成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优先享受院校的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2.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生产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3.优先获得成员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

4.指导学校办学,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

5.可通过多种方式联合办学。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2.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规格等方面的信息;

3.在企业生产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和科研提供方便;

4.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5.选派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九章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经费主要来源

1.各会员单位自愿交纳的会费;

2.政府拨款;

3.社会捐赠;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在集团运行初期,集团经费由理事长单位筹集,其他成员单位可以自愿交纳会费。

第三十一条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1.设立单独账户,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2.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3.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三十二条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理事大会决议相抵触。

第三十四条集团章程修改程序:由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常务理事会讨论,经理事大会通过集团章程的修正案。第三十五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十一章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三十七条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须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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